中華職棒除了複數年合約的球員外,其餘未取得自由資格的球員,就只能每年跟球團「談薪」及「談心」。一般公司行號給員工加薪,也不一定所有人都滿意,而成績攤在陽光下的球員更是明顯。今年義大犀牛兩位指標性球員林益全及高國輝,目前雙方談薪尚未取得共識,也突顯目前除了自由球員制度要修正外,「薪資仲裁」制度也需要進行一番檢視。

 

 

以往中華職棒確實有設置薪資仲裁制度,包含規章第二十四章「仲裁委員會設置要點」,及第二十五章「聯盟仲裁規則」都有訂定。雖然以往也曾有球員提出,但多半不了了之,且因為不具法律效益,因此成效不彰。前任會長黃鎮台曾有意改革,取消仲裁委員會設置,並與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」合作,但最後隨著他下台就沒有下文。

職業運動界的薪資仲裁首推美國職棒大聯盟,他們於1974年實行薪資仲裁制度,已經超過40年,是一套成熟的制度。首先針對球員資格進行規範,包含年資滿3年的球員,以及年資滿2年未滿3年且於前一球季在大聯盟86天以上,並在相同資格的球員中排名前17%的球員,才能取得薪資仲裁資格。另外提出時間也有要求,與中職只要在季前談妥登錄有所不同,球隊需要在美國東岸時間12月12日前確認續約,未達成共識的球員可以則需要於1月5日至15日間提出仲裁,於2月進行聽證會裁決後,就會確認最後結果。

大聯盟的薪資仲裁也有六點依據:一、球員前一球季的成績與貢獻;二、相關球員薪資;三、球員生涯長度與穩定度;四、球員過去薪資;五、球員的身心健康狀況;六、球隊近年表現與觀眾人數。但是也有四點是被認為不能當作依據的:一、雙方的財務狀況;二、除了球員獲得年度個人獎項之外,各類媒體評論;三、雙方除了薪資仲裁金額之外的其他合約提議;四、其他運動或職業的薪資。

目前中華職棒最大的困難在於,被認為不能當作依據的前三點,一直都是球團談薪的重點。以義大為例,球隊近年整體表現確實不好,觀眾人數也不如預期,今年整體薪資凍漲也算有理,但也被視為因為本業鋼鐵的不景氣,導致義大財務狀況不佳所致。雖然林益全跟高國輝都繳出傲人的成績,同時兩人也豪奪多項個人獎項,所以他們爭取更高待遇也十分有理。

由上述案例可知,仲裁規則若只憑聯盟規章的仲裁人資格,「立場超然,客觀、公正、及學有專長、社會知名」,他們仍很難做出裁決,而且聯盟對於季末球員異動並未管制,難以掌控時程。因此建議可參考大聯盟的球員資格、時程及仲裁依據,訂定屬於中華職棒的仲裁規則。雖然球迷一定支持球員的要求,但最好的辦法還是由公正的仲裁委員進行仲裁,也可以避免影響後續雙方感情。

仲裁單位部分,聯盟雖然可以委外執行,不過預料所花的時間較長,對於球季開始前就必須確認的職棒來講較不適合,因此聯盟最好還是需要自設仲裁委員會。目前僅剩下三人的仲裁委員會,其中陳楷模已年逾80不會與會,實質上僅有林華韋及賴山水兩人,無論聯盟規章的五人或仲裁法規範的三人都不足。不過會長吳志揚具有律師及仲裁人資格,以他的人脈找來其他仲裁人,加上他說「身為立委,人家比較會理他」,重組委員會並登記成為合格仲裁人機構,應當不是難事。

由於仲裁牽扯到球員利益,制定規範時應納入球員工會代表,不應由領隊會議決定。中華職棒要進步應學習讓球員參與相關會議,讓他們的代表與聯盟及球團共同制定相關規範。制定後應進行多次假設性的演練,避免實際發生時,才發現規則漏洞百出,還需以個案解決,影響任一方的權利。中華職棒不應是球團說什麼就是什麼,但也不應讓球員坐地喊價,除了自由球員制度外,聯盟今年也應當盡速重組仲裁委員會,並重新檢視仲裁規則,並建立球員與球團雙贏的制度,讓「談薪」不再只能「談心」。

 


UDN

原文網址:

http://udn.com/news/story/7001/145427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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